法律知识

【损害赔偿】男子吃完小吃中毒而死

2019-06-12 06: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损害赔偿】男子吃完小吃中毒而死在小吃摊上吃饭,竟被毒死。近日,在死因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以小吃摊主未能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食客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判处小吃摊主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詹某是会泽者海镇人。去年10月的一天,工作一天的詹
【损害赔偿】男子吃完小吃中毒而死

  在小吃摊上吃饭,竟被毒死。近日,在死因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以小吃摊主未能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食客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判处小吃摊主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

  詹某是会泽者海镇人。去年10月的一天,工作一天的詹某忘了吃饭。回家的路上,他随便找

  了镇上老街的一家小吃摊吃饭。吃完饭,詹某回到家里突然觉得胃疼,很不舒服。他心想或许是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吃点药也没太在意。可当胃疼得受不了被家人送医院时已为时过晚。在医院的抢救下,詹某还是离开了人世。医院的诊断,詹某是食用亚销酸盐中毒死亡。

  之后,公安机关介入此事。经调查后认为,无法查清亚销酸盐的来源,推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宋某误将亚硝酸盐当食盐食用;二是不排除他人投毒的可能。

  詹某死后,妻子何某以小吃摊主宋某某不遵守开馆子的卫生规定,会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者海分局疏于管理,有严重失职行为为由,将宋某和者海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宋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工商者海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经会泽县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詹某在宋某某的小食摊上吃食物中毒死亡,宋某某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詹某因食物中的亚硝酸盐中毒死亡,没有证据证明者海工商分局有过错,何某要求者海工商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宋某某赔偿何某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何某要求工商者海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500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