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6日下午,陈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车沿滨海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驾驶的客车在大众保险温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诉讼中,陈某要求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已以加黑体写明“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也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故对保险公司关于商业三者险不赔付的意见予以支持,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陈某自行赔偿。
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陈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