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的程女士与汤某恋爱没多久,就在家人的催促下匆匆登记结婚。婚后,汤某一改婚前温顺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在酗酒后对程女士大打出手。2011年6月23日,汤某喝酒后,又殴打程女士。程女士忍无可忍,离家出走。程女士决定与汤某离婚。
2013年3月,她与汤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去年,程女士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汤先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福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汤某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汤某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拒绝赔偿。
福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程女士提供的有关她伤情的医院诊断证明、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在她与汤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汤某对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汤某存在很大的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程女士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因而她的诉请可以支持。
经过经办法官的细心调解,汤某赔偿程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