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讯赶来的雇主陈某生支付了陈某明住院押金等费用,并通过榕城区劳动监察队转交给陈某明1800元。张某华也给了陈某明3400元。2004年7月5日,揭阳市榕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为陈某生石厂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属非法用工单位。同年10月22日,揭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陈某明为伤残四级。2005年12月9日,榕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陈某生一次性赔偿陈某明护理费医疗费等项合计142044.95元。陈某生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明对自己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2005年3月28日,陈某生申请追加张某华和揭东某寺理事会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生经营的石场没有向有关部门核准登记,陈某明受雇于该石场,在雇佣期间,陈某明因事故人身受到伤害,属非法用工单位的雇员受到事故伤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程序解决此纠纷。陈某生、陈某明在二审诉讼中就有关医疗费用等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可作为判决的依据。陈某生认为陈某明的伤害是由于第三者张某华的原因造成的,对此,陈某生在履行赔偿后可向张某华行使追偿权,另行起诉;陈某生认为该案与某寺之间还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某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另行提起诉讼。据此,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