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未办理工商登记就在一水泥厂内开办轧钢厂,结果第一天试生产就致人伤残。日前,郎溪县法院依法对这起非法用工致雇工遭受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雇主和水泥厂共同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24万余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4月,肖某及其他三、四十名农民工应赵某的招聘,报名到其在郎溪县某水泥厂区内的轧钢厂打工,该轧钢厂的开办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无任何营业执照。2004年4月29日该轧钢厂第一天试生产,肖某在生产过程中,被温度高达1000度以上的钢筋戳穿胸膛,经鉴定伤情属四级伤残。2005年11月14日原告向郎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认定属非法用工。
郎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郎溪县某水泥厂区内,未经工商登记,也未办理任何手续,非法开办轧钢厂,在不具备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即雇请原告及其他三、四十名民工为其生产,生产过程中致原告受伤。被告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郎溪县某水泥厂知道且应当知道赵某在其厂区内非法开办轧钢厂,在该厂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却放纵该厂投入试生产,导致原告在生产过程中受伤,被告某水泥厂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章建忠 编辑: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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