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0日,王某经人介绍到某工程项目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1月26日,工地负责人安排王某装运石料,在搬运石料过程中石料意外滑落,将王某右手食指至无名指3根指头砸断。王某当即被救护车送往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王某伤情稳定后,被济南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济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此后,王某多次找某工程项目公司经理协商有关工伤待遇问题,均被对方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理由予以拒绝。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受伤致残,理应按有关的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日前,仲裁庭根据《劳动法》第73条、19条、24条的规定裁决:由被诉方支付给申诉人工伤津贴23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80元,共计18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