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建材厂应一次性还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费给被告曹某。原告建材厂坚持以《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一次性赔偿的范畴,且双方不能终止劳动关系。被告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4)18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湘劳社政字(2005)22号文件的规定,认为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承办法官针对此争议点,多次深入原告厂里和被告家中做调解工作,希望能互相体谅双方的困难,特别是被告曹某年纪尚轻,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身体上已受到了严重伤害。经几个月的悉心调解工作,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
沅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建材厂应当为被告曹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未缴纳,被告曹某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原告建材厂对被告曹某的工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曹某作为农民工,根据18号文件和22号文件的规定,要求一次性支付生活护理费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益阳沅江市法院
编辑: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