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建筑公司员工程某,在工作中铁钉弹起击残左眼,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建筑公司应支付程某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计4万元。
2004年11月11日,外来民工程某在工地搬运钢管时,因钢管放置引起铁钉弹起而击伤左眼,导致左眼角膜穿孔伤。2005年4月,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程某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又经鉴定致残程度七级。程某受伤后,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向程某支付生活费至2005年6月。公司未为程某缴纳过综合保险费。同年10月程某就工伤问题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因调解不成,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在公司处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致残程度达七级,公司未为程某缴纳过综合保险费,因此,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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