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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案例

2019-05-3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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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唐XX【委托代理人】金生平律师【被告】中铁第X工程局第X工程处【委托代理人】易XX,律师【原告诉称】被告修建的重庆XX大桥于2003年10月竣工后,常有行人通行此桥。由于该桥两端的引桥临边无栏杆、无安全警示标志,2004年2月17日原告之夫吴XX路经

  【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金生平律师

  【被告】中铁第X工程局第X工程处

  【委托代理人】易XX,律师

  【原告诉称】被告修建的重庆XX大桥于2003年10月竣工后,常有行人通行此桥。由于该桥两端的引桥临边无栏杆、无安全警示标志,2004年2月17日原告之夫吴XX路经该桥时,从桥东头南侧坠落摔死。因被告还未将该工程交付业主管理,其对该桥负有相关的安全管护义务。被告未尽到这一义务,是导致吴XX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应承担本案中的全部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吴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664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证据】1、被告公司简介;2、现场照片;3、调查笔录;4、证明等。

  【被告辩称】该工程是由中铁第X工程局承建后授权该局第X工程处X公司负责修建,原告诉错了主体;该桥于2003年9月已申请验收为优良工程;在施工中我司严格按施工图施工;竣工后禁止车辆通行,未禁止行人通行,桥上无任何障碍,不存在安全隐患;警示标志应由道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吴XX死因不明;我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证据】1、施工合同;2、竣工报告,等。

  【审理查明】2002年2月6日,中铁第X工程局与重庆XX大桥项目部签订了《XX大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中铁第X工程局授权所属第X工程处X公司在合同中加盖中铁第X工程局第X工程处X公司印章,李XX作为X公司经理代表乙方在合同中签名。该工程经中铁第X工程局第X工程处X公司修建于2003年10月竣工。竣工后没有禁止行人通行,桥的两头引桥部分没有安装防护栏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设施。2004年2月17日,污XX途经该桥东桥头引桥南侧时,不慎从引桥边摔下致死,至此,被告还没有将该工程交付业主管理。

  【法院观点】被告承建大桥竣工后,未交付给业主之前,应加强对大桥工程的全面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被告作为有多年施工经验的施工企业,应当知道大桥两端引桥没有防护栏杆存在的危险性,应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被告在对大桥的管理中存在疏漏,是导致吴XX不慎从引桥边摔下致死的直接原因1桓嫒衔?釾X有可能不是从桥上摔下致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应对吴XX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6646元。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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