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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务工遇难身亡 家属为争巨额赔偿对薄公堂

2015-02-0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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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改善家庭生活,男子选择从事高危行业即到矿山务工,不料却因矿山塌方不幸被掩埋身亡。当男子尸骨未寒的时候,家属却因798000元的巨额额赔对簿公堂。2015年1月2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

  为了改善家庭生活,男子选择从事高危行业即到矿山务工,不料却因矿山塌方不幸被掩埋身亡。当男子尸骨未寒的时候,家属却因798000元的巨额额赔对簿公堂。2015年1月2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被告蒙小军给付原告蒙氏赔偿款70281.6元,给付原告蒙二赔偿款 65943.6元,给付原告蒙三赔偿款65943.6元,给付原告蒙四赔偿款65943.6元。

  原告蒙氏是蒙一的母亲,原告蒙二、蒙三、蒙四系蒙一与前妻生育之子女,蒙一与前妻于1990年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蒙小军系韦德理与现任妻子李某某之子。蒙一是广西隆安县某银矿的民工,2014年9月14日,在工作时因塌方被掩埋死亡。2014年9月18日,原、被告与矿山承包方及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矿山承包方及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蒙一的工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慰金共计798 000元。矿山承包方及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500 000万元汇入被告蒙小军帐户上。尚有298 000元待死者家属在社保机构询问笔录上签字后三天内付清,该余款未到帐。因原、被告双方对补偿款分配发生争议,于2014年11月3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工亡补偿金不属死者遗产,而工亡各项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

  本案原、被告双方作为死者蒙一第一顺序近亲属,在蒙一工亡后有获得工亡赔偿金的权利。因本案当事人就蒙一工亡赔偿事宜与涉案用人单位间签署的是一次性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共获得赔偿款798 000元(已获得赔偿总额中的500 000元,有298 000元未到帐)。用人单位已将其中500 000元的赔偿款汇入被告蒙小军帐户上,属各权利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现由被告蒙小军控制,依法应向各权利人分配。但本案当事人对款项的分配发生争议。而当事人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时又未具体明确赔偿项目,故法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精神,确定分配方案。即先从用人单位已给付的工亡赔偿金中扣除已用50 000元丧葬费用(双方均确认已支出)及蒙一生前供养亲属蒙氏应享受扶养费金额和蒙一的妻子李某某的生活费,余额作为共有财产在其配偶、子女、父母之间平均分配。

  对于原告蒙氏的赡养费,原告韦氏已有77岁,按法律规定应享受年限为5年,而蒙氏的扶养义务人有6个子女(包括韦德理在内),蒙一应承担份额为5年赡养费总额的1/6,即4 338元(即5 206元×5年÷6人=4 338元)。虽然被告李某某未年满55周岁,不具有享受供养抚恤金的权利,但由于被告李某某与韦得理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的精神,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作为夫妻关系的一方死亡,其目前无固定收入。故所得的赔偿金应相应留置部分作为贺金在今后的生活费用,法院根据被告李某某现在的生活情况,酌情分配50 000元作为其今后生活费用。分配上述费用后,尚有实际赔偿余额395 662元,可作为共有财产在原、被告6人间平均分配,每人应得份额为65 943.6元。对于原告诉请分割未到帐298 000元,由于用人单位未有支付,原告要求被告蒙小军给付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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