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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2019-06-02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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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正民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释[2003]20号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正民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释[2003]20号第16条规定: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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