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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若干思考

2019-05-3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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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身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执行。而其中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作进一步深入讨论。涉及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问题人身损害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保护的就是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

  人身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执行。而其中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作进一步深入讨论。

  涉及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问题

  人身损害的范围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保护的就是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个人格权。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只要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健康权的侵权行为指作用于人体,使人的机理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到破坏,使受害人的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身体权,在法律上,专指自然人的身体,即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人的躯体,侵害身体权,就是侵害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包括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性完整和形式上完整。人们普遍认为凡是人身损害赔偿都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从法理上讲并不尽然。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诉讼

  民法上的诉,有多种之诉,但目前广泛接受并法院审判实践普遍做法是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权利存在而权利人有权确认,非因时间顺延而改变权利的属性。而给付之诉存在着请求权的丧失,两者在适用诉讼时效上有所区别。

  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立法的诉讼时效制度,是采诉权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消灭(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诉权),更不消灭实体权利。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此相同,《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定,如各类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特别规定的均执行《民法通则》。

  诉讼时效的本质应当是永久抗辩权,如果一个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当请求权人要求行使时,义务人有权依据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而进行抗辩,使具体的请求无效,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就能获得免除赔偿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计算,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page]

  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而不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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