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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超过诉讼时效如何主张权利

2020-03-08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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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之后所给与的相应的赔偿费用。由于在法律定性上人身损害赔偿权属于请求权,所以就面临着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由于各种原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该怎么办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超过诉讼时效如何主张权利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人身损害赔偿超过诉讼时效如何主张权利

  1、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一定要受理立案;

  2、但法院不能主动引用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上述规定,在被告没有对你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只能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人身损害赔偿超过诉讼时效如何主张权利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2、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如本案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势明显,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诉已发生的损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超过诉讼时效如何主张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主要是督促权利人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没有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会丧失胜诉的权利。所以在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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