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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湿滑摔伤老太 物业被判赔偿

2019-05-31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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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厅湿滑摔伤老太物业被判赔偿因在自家楼下大厅滑倒受伤,57岁的李老太将小区物业北京高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住院费、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近3万元。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为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被

  大厅湿滑摔伤老太 物业被判赔偿

  因在自家楼下大厅滑倒受伤,57岁的李老太将小区物业北京高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住院费、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近3万元。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为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被判承担60%的责任,共赔偿李女士1.4万余元。

  李老太诉称:2008年1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由于物业保洁员用沾水的拖布擦拭楼门大厅的大理石地面,造成地面湿滑,并没设警示标志,导致自己滑倒。后经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因认为物业对自己的伤害存在责任,但经多次协商,物业始终推诿不同意赔偿。李老太诉至法院,索赔住院费、复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9833.95元。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当天北京下了雪,保洁员用抹布清理带进来的雪水,是为了防止有人摔倒,并且设有标志牌。李老太滑倒后,我公司工作人员还将其扶起送回家中,询问有没有受伤,当时李老太说没造成什么伤害。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庭审过程中,证人张女士出庭作证称,自己当时也只看到保洁员在拖地,没有看到警示标志。而物业公司则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当天设置了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属于其管理、维护、保洁的范围内,应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雪后天寒之时,不应使地面过分湿滑,同时还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保障业主及其他人的安全。同时,李女士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在雪后天寒地滑之时,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李女士与物业公司四六担责,由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273元。

  案件宣判后,物业公司上诉。据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因物业公司未履行判决,李女士日前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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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不交物业费,对物业服务不满,物业不交电费。
首先、拖欠物业费是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不叫追诉期而是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你的物业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结论: 1、向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物业公司不能违法约定延长诉讼时效, 2、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在2年的诉讼时效时间内,曾经向你催交过物业费,你就可以依据上述(法释〔2008〕11号第三条的规定首先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只要这样人民法院就会对物业公司向你进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物业费纠纷诉讼时效还是得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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