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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酒后住宿坠楼酒楼老板赔两万多

2012-12-26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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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记者汪君通讯员郝绍彬)旅客酒后住宿从阳台坠楼,酒楼老板却因阳台高度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而“埋单”。昨日,綦江法院判决酒楼老板赔偿旅客经济损失2.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002年3月,綦江人彭云(化名)夫妇在赶水镇开了一家酒楼

  本报讯(记者 汪君 通讯员 郝绍彬)旅客酒后住宿从阳台坠楼,酒楼老板却因阳台高度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而“埋单”。昨日,綦江法院判决酒楼老板赔偿旅客经济损失2.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2年3月,綦江人彭云(化名)夫妇在赶水镇开了一家酒楼,配有餐饮、住宿等业务。2004年7月6日凌晨1时许,孙明(化名)酒后来到彭的酒楼,住进202房间,隔壁是当地工商所的租赁屋。凌晨3时许,孙某不知何故,从工商所租赁屋阳台处坠楼,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孙明坠楼处的阳台护栏只有0.91米高。

  事后,孙的家人就酒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酒楼建筑存在问题等原因,将酒楼告到法院索赔11万余元。该案开庭时,彭云说,孙明在酒楼的活动区域应只限于其房间及与之相连的客厅和正常的进出通道,而不是酒楼已租赁给工商所的房间。孙是从租赁房处的阳台坠下的,应该自行担责,跟酒楼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孙在彭经营的酒楼登记住宿,酒楼就应对孙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事实是酒楼没能保障孙的安全,以至其坠楼而亡。另外,酒楼阳台高度确实仅有0.91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1.05米,且酒楼也未张贴旅客不得随意进出的警示标志等,使得孙在酒后非正常状态下出事。因此,孙明的死亡应与酒楼的安全隐患有关,理应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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