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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2021-06-2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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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开车行驶在公共道路上时,有时会看到公共道路上堆放着各类物品,或是砂石,或是杂物等等。其实这种行为不仅占用了公共资源,更对来往司机和行人带来了不小的安全隐患。那么,如果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谁来担责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解答。

  一、公共道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公共道路上的堆放物等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了堆放人、倾倒人和遗撒人要承担责任以外,还涉及公共道路管理人等的责任问题。

  1、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的完全赔偿责任。损害是直接因堆放人等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造成的,因此,其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驾驶者已经看到道路上存在堆放物、倾倒物、遗撒物,并且可以轻易避开,而因为其疏忽大意未能避开,则表明其主观上也具有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补充责任。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是指依法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在我国,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往往是公路局等国家机关。管理人虽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但其通常要通过其工作人员来履行管理职责。例如,公路局将特定路段的清扫工作分配给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表明管理人具有过错。但是,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不是完全赔偿责任,而是补充责任。

公共道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二、公共道路范围有哪些

  公共道路是指公共通行的道路。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渡口、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补充责任的特点

  1、它是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不能确定或无力赔偿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是说,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堆放人等承担责任,但在堆放人等已经逃逸而无法找到,或找到后无力全部或部分赔偿时,如果公路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就堆放人等没有承担的部分,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根据公共道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其责任的上限,同时首先由堆放人、倾倒人、遗撒人等承担责任,在其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公共道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才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公共道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谁来担责的法律知识。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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