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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坍陷致伤 三方分责赔偿

2019-05-3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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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兴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在该村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将自来水改造工程和排污管道工程分别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杨某和王某,杨某和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为节省成本,

大兴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调解协议。
村委会在该村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将自来水改造工程和排污管道工程分别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杨某和王某,杨某和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为节省成本,共同挖沟铺设管道,双方约定由杨某负责挖,铺设管道后,由王某负责回填。
工程完工后不久,陈某在路面上驾驶农用三轮车正常行驶,突然路面坍陷,致使陈某摔伤,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陈某遂将杨某、王某、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三被告均主张自己没有责任。
经审理查明,陈某摔伤时坍陷的路面确为杨某、王某施工时曾经挖沟的路面,坍陷原因不明,但经查证杨某在该处施工的自来水管道少安装了一个阀门,管道存在漏水现象。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自来水管道的施工者,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致使管道漏水,存在地基下沉的可能,应负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坍陷路面所挖沟渠的使用人和回填者,未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应负有责任。该村村委会将上述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且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亦负有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村民委员会除已支付的3000元以外,再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9000元;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3000元。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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