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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在幼儿园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2019-05-3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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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某4岁的儿子入幼儿园日托,一天,在保育员带领下做游戏时,被小朋友安安推倒,面部撞在花盆上,造成鼻骨骨折,经住院手术和治疗花去医药费1800余元。幼儿园的领导认为医药费应由安安的父母承担,安安的父母认为应由幼儿园承担。双方互相推诿,谁也不付这笔

李某4岁的儿子入幼儿园日托,一天,在保育员带领下做游戏时,被小朋友安安推倒,面部撞在花盆上,造成鼻骨骨折,经住院手术和治疗花去医药费1800余元。幼儿园的领导认为医药费应由安安的父母承担,安安的父母认为应由幼儿园承担。双方互相推诿,谁也不付这笔医药费。

评析:李某的儿子和小朋友安安按有关法律规定是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需要监护。监护就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在家中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们入托到幼儿园,父母交了入托费,幼儿园(法人)就与孩子的父母形成了代理监护关系,幼儿园的保育员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也是孩子的具体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保育员的职责就是监护好孩子,安安推倒李某的孩子,李某的孩子受伤,都是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所致,保育员是有过错的。幼儿园对保育员在工作中没有履行监护责任,给孩子造成了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幼儿园应承担这笔医药费。

律师提示: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应注意的是幼儿园是否尽到管理之责,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否履行了其监护职责。如果幼儿园履行了监护职责,则幼儿园可以免除责任。应由孩子的监护人自己承担或者由实施伤害行为的幼儿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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