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

2019-05-31 22: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原告袁程云(又名袁城云、袁成云),女,1953年7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梁辉,男,1978年2月11日生,系原告长子。被告刘秋红,女,1971年8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梁二欣,男,1963年2月10日生,系被告丈夫。原告袁程云诉被告刘秋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

  原告袁某某,女,1953年7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辉,男,1978年2月11日生,系原告长子。

  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8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二欣,男,1963年2月10日生,系被告丈夫。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二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1日,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8天,后登封市公安局对被告行政拘留7天,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00元。

  被告口头辩称:双方打架都有责任,被告不应全部赔偿,同意赔偿8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13时许,原、被告在自己家门口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被告刘某某用镰杆将原告袁某某头部打伤,原告在登封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部住院7天(从2009年6月11日至17日)。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09年6月30日,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登公(东)行决字【2009】第0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刘某某行政拘留7日(因刘某某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不执行行政拘留)。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诉于本院。

  另查明,2008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全年4454元(每日12.2元)。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1486元、护理费105元(每天15元×7天)、误工费85.4元(每天12.2元×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每天15元×7天)、鉴定拍照费25元,以上五项共计1806.4元。

  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为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元,但本院查明的损失数额为1806.4元,对其超出认定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某某1806.4元;[page]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二辉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根生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550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