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语带粗口引发的赔偿纠纷

2015-02-06 19: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吵架也能吵死人,很令人匪夷所思的一件事。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有关于吵死人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情发生于2013年6月1日,当天下午5时许,在镇江三茅宫新村二区某幢房...

  吵架也能吵死人,很令人匪夷所思的一件事。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有关于“吵死人”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事情发生于2013年6月1日,当天下午5时许,在镇江三茅宫新村二区某幢房屋楼下, 308室住户李斌与208室住户张山,为308室是否有漏水至208 室的事实发生口角,张山言语夹带粗口,双方未发生任何的肢体接触和碰擦。后李斌仰面倒下,送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前即去世,死亡原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

  2013 年6月2日,张山和李斌之子在辖区派出所订立协议书一份,内容为:2013年6月1日下午5时30分许,张山与李斌因房屋漏水,双方发生口角后,在三茅宫二区某幢楼下,李斌突然去世,张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双方协调,张山一次性赔偿李斌丧葬费、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0000元。

  张山于6月2日当日付款50000元,余款70000元以欠条形式出具。张山还在同日出具说明一份给李斌之子,载明对李斌意外死亡死因无异议,不需要解剖,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书写同意火化的意见。

  后因张山不同意支付余款70000元而诉讼至法院。审理中,张山辩称协议和欠条的出具是在被对方软禁,受胁迫下实施的民事行为,认为李斌的死亡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何莉婷经审理认为,所谓因胁迫之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发生恐怖心理,因恐怖而迎合胁迫人之意思而为意思表示。本案中调解协议的签订地点在事发地辖区和平路派出所,有公安机关人员参与调解,证人证言均陈述张山的人身自由未被限制;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人证言就协商调解的步骤和回合陈述一致,赔偿金额12万元的最终确定,历经从60万元、30万元、15万元降至12万元的商谈过程和轮次,因此调解协议的签订和欠条的出具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意思表示充分自愿。本案中死者猝死,其家属心情悲愤,无法接受,在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时语出激愤,亦属人之常情,其陈述按常理尚不致被告发生精神上之恐惧害怕而迎合对方达成协议,故依法认定协议和欠条的合法有效。

  针对被告张山辩称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死者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与死者发生口角并语带粗口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死者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精神刺激普遍认为系心源性猝死的诱发因素之一,在签订协议前,被告和死者家属对双方是否成立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存有争执,被告至少对行为是否与死者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比例和范围持有不明确的怀疑,基于双方争点的存在,双方表示了终止现有争议,防止争执继续的意思,相互让步,缩减主张,达成赔偿协议,可以认定为达成了和解契约。和解契约的达成导致了双方所抛弃之权利消灭以及使得双方当事人取得和解所订明的权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张山给付余款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张山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847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