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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19-05-31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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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报送单位: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案情简介:2002年1月4日19:10许,骑自行车下班的19岁女孩魏某在经过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东营市粮油供应公司门口时,与骑摩托车的东营区史口镇西...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

  报送单位: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2002年1月4日19:10许,骑自行车下班的19岁女孩魏某在经过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东营市粮油供应公司门口时,与骑摩托车的东营区史口镇西商村

  村民商某相撞。魏某当场昏迷,后被诊断为脑挫伤、­内血肿,进行开­血肿手术后,­骨缺损约5*6平方厘米。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直属交警二大队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最终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商某与魏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但肇事者商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因无法支付高额的治疗费,魏某不得不中断治疗离开医院。

  2003年2月,魏某母女到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承办此案,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又指派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高金凤律师对魏某进行法律援助。高金凤律师受理此案后,多次找到商某做他的工作,但商某以家庭困难为由,拒不支付医疗费。通过调解肇事者承担医疗费已经没有希望,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此期间,高律师还寻求有关部门的支持,想办法给魏某筹集医疗费并及时将魏某的情况向交警队反映,积极协调对其进行伤残鉴定。交警部门在两次调解肇事者均未到场的情况下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为继续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代理魏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高律师经过广泛的调查取证,将肇事者商某和登记的车主巴某和实际车主荆某作为共同被告诉。

  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商某、荆某赔偿魏某经济损失48000万余元。然而,被告不但没有积极主动的履行赔偿义务,其中有一名被告还提出申诉。高律师又继续为魏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代理人,积极配合承办人员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高律师的再三努力,法院分三批执行完毕,截止2005年3月魏某已拿到全部赔偿款。

  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受 援 人:魏某

  援助单位: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魏某是一个刚满19岁的女孩,家住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73号。2001年中专毕业后到东营百祥电子商城打工。 2002年1月4日19:10许,骑自行车下班的魏某在经过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东营市粮油供应公司门口时,与骑摩托车的东营区史口镇西商村村民商某相撞。魏某当场昏迷,被送往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抢救6天以后苏醒,诊断为脑挫伤、­内血肿,进行开­血肿手术后,­骨缺损约5*6平方厘米。该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直属交警二大队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最终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商某与魏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page]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商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为抢救魏某,她唯一的亲人----患有股骨头坏死病的残疾母亲,拖着病体四处筹借的2万多元钱,在20多天后就花光了。据医院介绍,如果进行­骨缺损修补术,还需要1.8万元的费用。因无法支付高额的治疗费,魏某不得不中断治疗,顶着缺损的­骨离开了医院。医生叮嘱,3个月之后要到医院进行­骨修补手术,否则不但严重影响身体健康,还可能有生命危险。出院以后,魏某母女曾多次通过交警部门要求商某承担二期医疗费用,但一直没有结果。

  承办过程:2003年2月,倾家荡产、走投无路的魏某母女到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承办此案,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又指派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高金凤律师对魏某进行法律援助。高金凤律师受理此案后,多次与交警部门联系, 并找到商某在胜采附近开设的废品收购点,做他的工作。但商某以家庭困难为由,拒不支付医疗费。此后,经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出面协调,交警部门又到商某所在的东营区史口镇,通过当地政府及派出所了解商某的经济情况并做其思想工作,但都无济于事。因交警部门也无权强制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调解肇事者承担医疗费已经没有希望,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魏某只能等治疗终结并作出伤残鉴定之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高律师决定带着魏母女到商某的废品收购点去做进一步的协调工作,以使他尽快良心发现,支付医疗费。通过交警队,高律师得知商春华肇事时所骑的摩托车原车主巴××于2000年底将该车卖给东辛采油四矿的职工荆×,双方有书面协议,但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于是,高律师与魏某母女找到荆×所在的单位,在其领导的配合下找到了荆×,向其说明情况及应负的法律责任,荆X答应一起作商春华的工作。 2004年"五·一"放长假的期间,也正值全国性"非典" 蔓延期,高律师开车带魏某母女多次到荆×单位和商春华"废品收购点"协商。据当地人介绍,商某所在地区有疑似"非典"病人,已被隔离,传说这一区域没人敢去。可是,商某非但不予赔偿,反而以"非典"疫情传染威胁她们。那年9月6日,魏某母女俩再次来到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据她母亲讲,魏某现在经常头疼、头晕,左眼、左耳的视力和听力都不行了,还经常摔倒,她一步都不敢离开女儿,万一摔着头就容易摔坏,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魏某母亲苍老的脸上满是无奈和痛苦。她母女俩非常感激的说:"多亏了高律师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安身之处,现在我们身上穿的衣服,吃的米、面条、油都是高律师给的。"她还讲,那年2月份刚过春节,她们匆匆来东营时就住在火车站候车室的长椅上,靠乞讨和捡破烂生活,灾难让这个原本如花的生命沦落到街头。现在,因为一直没有钱做手术,又加上债台高筑,使她们的生活陷入了极度困苦之中,为她提供法律援助的高律师知道她们的处境后,非常同情她们母女的不幸,毫不犹豫地把魏某母女免费安排在自己亲属开的小旅馆内,给她们提供了住处,高律师就是这样用一颗纯洁善良的爱心关照着她们母女俩。[page]

  为了挽救这个不幸的女孩,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寻求有关部门的支持,想办法给魏某筹集医疗费,并及时与报社取得了联系,《鲁中晨报》的杨秀娜记者从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在03年9 月18日登出了以《花季少女为治病街头乞讨》为题,报道了19岁济南女孩魏某因车祸造成­骨缺损,为治病而沿街乞讨的事。报道一经发出,引起了广大读者的热心关注,人们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为魏某募集医疗费用。9月18日,一位姓熊的先生致电《鲁中晨报》:"我看了你们的报道后,非常同情那位女孩的遭遇,她还那么年轻,生命不能因为数目不大的费用而断送啊,我想给她帮助。"9月20日,工作繁忙的熊先生特意赶到了报社。他告诉记者:"我不是东营人,因为经商才经常到这里,那天在酒店看了你们的报道,我心里非常不是滋味,想为她的生命而尽我的一份爱心。我身上本来只有5000元钱,又刚刚到朋友那里借了5000元,希望能给她一点帮助,让她尽快地把病治好。"随后与记者一起来到八分场魏某母女居住的旅馆内,当面把1万元现金交给了她们。

  "谢谢您啊!谢谢您!",魏某母女手捧现金双双跪倒在地,感动地哭出了声音。熊先生眼含着同情的热泪将她们扶起说:"我有一个朋友是脑神经医生,因此我非常了解­骨缺损对身体的严重危害,天快冷了,尽快去住院把病治好,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当魏某的母亲再次跪倒请求熊先生留下姓名时,熊先生却怎么也不肯透露。魏某洗了一个苹果流着眼泪说:"叔叔,吃一个吧,您哪怕就吃一口!"随后,熊先生拿着苹果离开了东营。据了解,熊先生40岁左右,是潍坊人,因为商务经常到东营。他还告诉记者,他会一直关注魏某母女,并希望能有更多的人来帮助她们,让她们感到这个社会充满了爱心。

  高金凤律师所在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在高律师的带动下也纷纷给魏某捐款、捐物。 9月22日,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的齐彬利主任和高金凤律师将律师们的捐款交给了魏某。接着,高金凤律师的朋友李某红女士赶到八分场,并带来了自已和不愿透露姓名的朋友凑集的2000元钱。李女士说:"我也是母亲,看到自已的孩子那么幸福,而魏某却如此不幸。希望她能尽快地治好病,将来孝敬她的母亲。"热心的李女士在读过报道之后,不但自已捐款还将报纸复印了几份,四处奔走,鼓动她的朋友们奉献爱心。9月23日,东营互动广告设计公司贾经理将9名员工们凑集的534.7元钱通过记者和高律师转交给了魏某。他说:"我们公司的员工也都是外地打工者,出门在外不容易,相互关爱是应该的,我也正在鼓动我的朋友们捐款,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向她伸出援助之手。"在社会各界众多好心人的帮助下,在一个多月的时间给魏某捐款2万余元。在魏某手术的那天,高律师与报社的记者一同等候在手术室外,直到魏某被推出手术室。幸运的是手术非常顺利,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伤情明显好转。魏某出院后,仍住在高律师亲属的旅馆内。高律师及时将魏某的情况向交警队反映,并积极协调对其进行伤残鉴定。因魏某无钱交纳鉴定费,高律师又与鉴定部门协调,使魏某免交了鉴定费。交警部门先后进行了两次调解,可肇事者均未到场。于是,交警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page]

  为继续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代理魏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前高律师广泛的调查取证,证明商某肇事时所骑摩托车登记的车主系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小巴家村的巴某。根据商某的陈述,其所骑的摩托车是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职工荆某的。我又分别到交警队、车管所和荆某处深入调查了解案情,证实了巴某所有的摩托车卖给荆某,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术。肇事者商某就是自荆某处借用该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于是,高律师将肇事者商某和登记的车主巴某和实际车主荆某作为共同被告诉。为使魏某缓交诉讼费,高律师又找到分管立案的副院长说明详情,使魏某缓交了诉讼费。

  2004年4月7日,高律师驾车带魏某母女来到东营区人民法院参加该案的庭审。庭审中巴某、荆某均认为不是自己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高律师向法庭提供了翔实的证据,有力的阐明了他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据理力争,努力维护魏某的合法权益。

  承办结果:经过高律师的不懈努力,历经磨难的魏某母女和所有关心、帮助过她们母女的人们,终于等到了东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审判令商某、荆某赔偿魏某经济损失48000万余元。然而,被告不但没有积极主动的履行赔偿义务,其中有一名被告还提出申诉。高律师又继续为魏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代理人,积极配合承办人员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高律师的再三努力,法院分三批执行完毕,截止2005年3月魏某已拿到全部赔偿款。捧着这笔来之不易的赔偿款,魏某母女激动得热泪盈眶。

  这一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件,被东营市评为2003年度 "十大文明实事"之一。东营电视台、《东营日报》、《鲁中晨报》先后做了报道。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山东省司法厅授2004年度"法律援助先进集体",高律师也被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司法厅等七个省直单位授予"山东省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案件点评:魏某是不幸的,而她又是万幸的,正是法律援助与爱心同行,才使魏某病情得以医治,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现在魏某已在泉城找到了工作,她逢人便讲"是法律援助救了我,否则不但得不到医治,还会流落街头"。法律援助使19岁的生命之花在爱心的浇灌下继续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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