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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赔偿的理论基础

2012-05-08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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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介绍了丧葬费赔偿的理论基础,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赔偿实际损失的理论赔偿实际财产损失的理论认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其丧葬支出的费用,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应当予以全部赔偿。这是通行的理论。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提

  本文介绍了丧葬费赔偿的理论基础,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

  赔偿实际损失的理论

  赔偿实际财产损失的理论认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其丧葬支出的费用,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应当予以全部赔偿。这是通行的理论。

  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

  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的理论认为,人早晚皆难免于死,其殡葬费用,习惯上是由其遗族支付。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死者的殡葬费用不能认为系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而是早晚要支出的费用,充其量仅相当于比本来死期提早支出之费用之利息之损害而已。因此这种赔偿金应当赔偿提前支付丧葬费的利息为合理。

  上述两种理论的对比选择

  应用前一种理论作为丧葬费赔偿的基础,赔偿数额较高;依据后一种理论作为赔偿的基础,则赔偿数额很低。   从实践上看,采用后一种理论作为赔偿基础,尽管合乎道理,但不合乎情理。对此,考虑一般的人伦理道德观念,应当采用前一种理论确定丧葬费赔偿问题。   注: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后,有的网民提出意见建议,丧葬费的赔偿有悖赔偿理论,支付丧葬费只是一种习惯的传统做法和对侵权人的经济惩罚措施。理由是人总是要死的,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和自然死亡均须支出丧葬费用,故该项费用属于必然支出,只是提前支出了,特别是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丧葬费更不应列为财产损失。不仅本解释涉及此项规定,就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也涉及此项规定,只不过大家同情死者谁也不愿意率先提出废除该规定罢了。因此,建议在本解释中取消赔偿丧葬费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采纳这一意见,仍将丧葬费赔偿作为赔偿项目之一。

  延伸阅读:丧葬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相关知识:

  国内外的立法例中对丧葬费赔偿的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page]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山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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