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旭(化名)和李英(化名)199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7年,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归李英抚养,李英独自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当时女儿年仅12周岁。六年后的一天下午,女儿参加当天高考考试后,在返家途中的BRT公交车纵火案中死亡,事后有关单位支付死亡赔偿金120万元。因王旭与李英就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发生争议,有关单位将该笔赔偿金提存于某公证处。
不久,王旭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其与李英系女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有权均等分配取得女儿的死亡赔偿金。李英则认为,双方离婚后六年间,自己独自抚养女儿,承担了女儿的所有生活和教育医疗费用,前夫没有理由要求得到赔偿金的一半。
律师意见
首先应确定案涉死亡赔偿金是否为死者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否认定为遗产的函件中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同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女儿死亡后有关单位支付折赔偿金是支付给双方当事人的,不是支付给死者,因此,该笔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当事人双方是赔偿金的共同权利人。
其次是双方当事人如何分割该笔赔偿金。律师认为,虽然双方为案涉死亡赔偿金的共同权利人,但死亡赔偿金并不是王旭和李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不宜参照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办法,在王旭和李英之间进行分配。应当充分注意到,王旭和李英在女儿死亡前六年即已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归李英一人抚养,即李英对女儿尽主要抚养义务,且女儿与母亲的关系较为密切,李英有理由取得死亡赔偿金的较大份额。
注: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生效判决确定,李英分得死亡赔偿金70%,王旭分得30%,李英和王旭在判决生效后,已从公证处领取各自的赔偿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