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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范围之完善

2014-08-2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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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死亡赔偿制度是对于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失给予的法律上的救济。这种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弥补因侵权而受的损失,填平因侵权而导致的社会不和谐状态的缺陷,更是为了教育广大的公民在实施行...

  死亡赔偿制度是对于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失给予的法律上的救济。这种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弥补因侵权而受的损失,填平因侵权而导致的社会不和谐状态的缺陷,更是为了教育广大的公民在实施行为时要考虑行为可能给其他人造成的影响,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也可称为逸失利益丧失,这种利益损失主要体现在成年的家庭成员的逝世对家庭生活的影响。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支柱的成年人,如果在侵权行为中死亡,会对家庭造成极大利益损失。现代侵权法将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分为现实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而现实损失包括被害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即受害人不应当减少而减少的损失,这种损失本应该就是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所以就应该是赔偿的,不存在争议。这种损失属于广义的死亡赔偿金范围,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在死亡赔偿金的范围中,更重要的是期待利益,即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一种应该增加而没有增加的利益,比如对被抚养人的生活扶住费等,这便是逸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损失。这种丧失的利益应该包括被抚养人丧失的利益,被继承人丧失的利益两个部分。

  1.被抚养人丧失的利益

  由于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前扶养的人没有了生活来源,会导致被扶养人生活水平下降,对于这部分损失应当进行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于被扶养人的赔偿。目前采取此种观点的有德国、英国等。率先在立法上确认“扶养丧失利益”的是德国。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如果死者在被害当时对第三人有扶养义务或者有可能负扶养义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因死者被害致死而被剥夺其受扶养的权利,赔偿义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支付定期金作为损害赔偿,如同死者有可能生存期间有义务提供扶养一样”,这一立法规定为后来许多国家和地区效仿。对被抚养人的权益的照顾,是一种出于人道的考虑,尤其对于被害人年幼的孩子和要扶养的长辈来说是一种补偿,以尽可能维持被害人死亡之前的生活标准。

  2. 被继承人丧失的利益

  如果侵权行为致死亡人的生命没有受到损害,那么在未来一定期间,可以为自己的继承人留下一笔可观的财富。但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导致死者未来的继承人没有了继承财产的可能性,所以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继承人期待利益的一种补偿。虽然这是建立在假设性上,但是也不缺乏合理性,可以将这种利益作为一种合理的补偿而存在。

  物质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抽象的损害赔偿,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损失,而是作为期待利益补偿而存在,尤其在成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这种利益的损失更加明显。

  (二)精神损害赔偿

  被侵权人的死亡对于其近亲属来说是一种痛苦的结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于死者近亲属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损失,所以要进行救济。这是一种自然地感觉,不会因为死者的年龄的区别而有差别。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将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抚慰金的一种而规定。这种抚慰金对于缓和因失去至亲而产生的痛苦具有很大的作用,可以及时的弥补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可以防止“同态复仇”等报复行为的发生。

  (三)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补偿的一种制度,即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损害较小或者没有损害时,为了社会公正以及维护社会公平,给予侵权人的一种负担义务。这种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它具有补偿、惩罚、激励和威慑四种功能,主要针对危害后果比较严重但是又没有构成犯罪、无法用刑罚方法对侵权人进行规制的情况。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坚持“无损害则无赔偿”的原则,因此在其法律中一般不会设定惩罚性赔偿。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设定了一些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并没有引用至侵权责任法中。

  发源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其设计之初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痛苦的案件,因此都是故意侵权的案件。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英美国家开始注重惩罚性赔偿的抑制作用,为了预防各类侵权案件重复发生,在实践中采取不同于传统的法律规定,比如美国《侵权行为法》第908 条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作出。”

  (四)设立国家抚慰金制度

  我国目前正在尝试建立刑事领域的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早在2007年1月,最高法院就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列为一项重要任务,并曾在广东、山东、浙江、湖北、四川等省的一些城市进行过试点。联合国在1985 年通过了《公正对待因刑事和滥用权力而受害的被害人的基本原则宣言》,其第 13 条提出应当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在适当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受伤害提供补偿的情况。那么这种刑事领域的国家补偿金的做法是否可以挪用至民事侵权领域的国家抚慰金,来补充死亡赔偿金的不足呢?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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