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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2012-12-2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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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其次还谈到与其相关的知识。至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第四条明确,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

  本文主要介绍了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其次还谈到与其相关的知识。

  至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第四条明确,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举个例子,若被抚养人是受害人的母亲,而受害人还有一个兄弟,此兄弟有抚养能力的,那么侵权人只要承担被抚养人总生活费的一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成年近亲属扶养费的赔偿方式: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原则上可以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有退休工资者除外;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被扶养人原则上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者除外。 ①“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依据; ②“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抚养费的计算,按照抚养人也就是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以人均消费支出为计算依据,并结合被抚养人的实际情况计算。

  延伸阅读: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及法律依据

  相关知识:

  被扶养人的法律特征

  (1)被扶养人须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

  构成被扶养人的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受害人生命权或劳动能力丧失的后果。在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中,被扶养人是其中的一个主体,但必须不是直接受害人,而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可能是单数,也可能是复数,均须为独立于加害人与直接受害人以外,但又存在法定联系的人。

  (2)被扶养人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

  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联系,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具有法定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就是亲权或亲属权,以及其派生的扶养请求权。

  (3)被扶养人须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

  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之前,实际上是被扶养人身份权的义务主体,尽管其所实施的行为没有直接作用于被扶养人身上,但是,当其实施的行为剥夺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或使直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以后,却使被扶养人所享有的对直接受害人的法定扶养权利遭受损害,丧失了这一法定扶养权利。这一损害事实尽管不是加害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间接地侵害了被扶养人的这一法定扶养权利,却是客观的事实。

  (4)被扶养人须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

  加害人既然因其行为使被扶养人丧失法定扶养权利,那么,在加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然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加害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对被扶养人应承担赔偿义务,被扶养人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其他侵权法律关系不同的是,被扶养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不是一般的金钱给付,而是其丧失的法定扶养权利。因此,被扶养人是享有法定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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