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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的情形

2021-05-1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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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案子在法院开庭的时候,有些证据的收集可能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之后才能够进行,但是除了可以委托的事项之外,有很多的事项是不能鉴定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的情形是什么?下面就有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予受理的: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鉴定机构会向委托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的情形 

  二、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三、司法鉴定是申请期限为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的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委托的事项、鉴定材料有问题、鉴定事项不合法等内容是不会准许鉴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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