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3-01-11 17: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本文分析了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

  本文具体分析了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在校外第三人致害学生事故中,如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一、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

  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就是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是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2款又专门对校外第三人致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了规定。

  补充赔偿责任的基本结构是: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对于受害人而盲是直接责任人,也是终局责任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于受害人而言是补充赔偿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如果直接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如果直接责任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即学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就在于判断学校是否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所谓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是指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对明显的、可能的、或者可能预见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当而有效的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预防措施,而不是要求学校预防可能性很小的、极不常发生的或者完全不可能预见的危害学生人生安全的事件所采取的注意和措施。[page]

  三、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

  学校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尽到职责范围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相一致。也就是说,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责任,不是无限的责任。因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只是没有尽到保护义务而已。

  1.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

  (1)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实施直接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可以确定的,则加害人首先承担责任,在其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该由加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加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学校的赔偿责任消灭。(2)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实施直接加害行为的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则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与学校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说就是,如果学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的话,此时,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就是全部责任。学校要对受害学生未获赔偿的部分全部进行赔偿。例如,受害学生损失5万元,如果加害人能赔偿3万元,则学校只赔偿2万元;如果加害人能赔偿1万元,则学校要赔偿4万元;如果加害人无任何赔偿能力,则学校要赔偿5万元,即承担全部责任。反之,如果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只是加重损害结果,则学校只就加重部分的损害按比例承担补充责任,不一定要对受害学生未获赔偿的全部进行补充赔偿,这才能体现“相适应”性。例如,受害学生损失5万元,学校的不作为造成的加重损失是2万元,如果加害人能赔偿3万元,剩余的未获赔偿的损失等于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即学校赔偿2万元;如果加害人能赔偿4万元,剩余的未获赔偿的损失小于学校的补充责任的范围,则学校在未获赔偿的范围内赔偿,即赔偿1万元;如果加害人只能赔偿1万元,剩余的未获赔偿的损失大于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周,则学校只在自己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即只赔偿 2万元。

  2.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

  (1)补充赔偿责任不属于按份责任。在校外第三人致害学生事故中,学校不是终局责任人,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学校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对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而按份责任是指各按份责任人在其应承担的份额内承担自己的责任,就该责任而言其不享有追偿权。因此补充赔偿责任与按份责任是不同的。如,某小学上课期间,一精神病人闯入学校,用携带的锤子将学生李某打死。法院判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就是错误的。因为该判决混淆了按份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的区别,剥夺了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追偿权。[page]

  (2)补充赔偿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某村民李某家的一条狼狗因未拴牢固,跑出家门窜入本村小学的校园内。当时,正是课间,大部分学生在教室外面玩。而那条狼狗跑人校园后就狂叫着乱扑乱咬,将在教室外蹲着玩耍的学生王某的脸部咬伤。该小学没有安置校门,也没有门卫值班。后受害学生王某以学校和狼狗的主人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并由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在该案例中,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因为在校外第三人致害学生事故中,第三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两个不同的责任发生竞合,而不是一个责任中分成每个人的份额,各个连带承担。第三人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其侵害行为也不是直接结合而造成伤害事故的,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第三人和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中学生王某所受伤害是因校外李某对其饲养酌狼狗看管不善所致,所以首先应由直接致害责任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设置校门并有门卫值班,严加管理,李某饲养的狼狗就不会窜人校园,伤害事故也就不会发生,因此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学生王某所受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因为学校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只是没有尽到保护义务而已,只是替人受罪。

  延伸阅读:浅析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关知识:

  补充赔偿责任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 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浅析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问题,小编向您推荐:

补充赔偿责任

中学生课间打闹致残 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734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