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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有哪些

2018-08-21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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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那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解答。

  长期以来,在环保领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一直存在。损害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这无疑是此次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首要目的。这是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赔偿权利人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有哪些

  一、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

  按照《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就赔偿的权利和义务来说,与2015年的试点方案相比,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此次《方案》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其中,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有关专家分析,根据相关部门的实践经验,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为何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长期以来,在环保领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一直存在。损害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这无疑是此次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首要目的。

  根据这份《方案》规定的原则,其中之一就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方案》称,这是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除了赔偿权利人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据了解,在2015年版试点方案实践的基础上,本次《方案》还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磋商与诉讼的选择上要“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按照《方案》的规定,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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