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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精神损失费怎样算

2020-06-16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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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并不是什么人身损害都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来说只有侵权行为人侵犯受害人的人格权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工伤精神损失费怎样算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工伤精神损失费怎样算

  如果是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没有精神损失费的。用人单位承担医药费,还要承担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工伤精神损失费怎样算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从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及其亲属可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领取);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册或两个以上工友的书面证言);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在实践中,工伤认定科还要求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提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责令其提交,也可以请律师到工商局去调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结论应在60日内作出。

  劳动者拿到工伤认定结论后,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应及时委托律师代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附上工伤认定结论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卡或存折、上岗证、工作服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材料,那么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请两个工友出具书面证言,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三、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精神损失费只有在侵权案件当中存在,工伤是没有精神损失费的,用人单位一般承担医药费和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工伤精神损失费怎样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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