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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

2015-09-1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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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大家都来了解一下吧。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85.2元的,调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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