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获赔婴儿护理费等13万
晚报讯驾驶员小韩在倒车时将刚出月子的产妇王女士撞伤,他所在的公司被告上法庭。近日,松江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婴儿护理费、婴儿营养费等共计13万元。
2006年10月16日,小韩开着公车办公事,他把车子停在某小区门口。办完事后,他刚想把车倒出车位,只听“哎哟”一声,他忙下车查看,只见一名30岁左右的女子倒在车后。小韩当即将该女子送进医院救治,由于小韩倒车时车速较快,被撞的王女士右耻骨上下肢骨折、耻骨联合骨折等。
今年1月5日,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小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王女士刚生完孩子仅一个月,尚在产假休息期间,这次车祸造成她生活上的诸多不便,她更无法对婴儿照顾和哺乳。
4月,王女士将小韩所在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婴儿护理费、婴儿营养费等14项费用,共计18.67万元。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提出的婴儿护理费、婴儿营养费等有不合理之处。
6月2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对王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多处骨折,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在赔偿金额及范围这个问题上,对于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票据予以确认。关于婴儿护理费,由于原告受伤时,其女儿出生仅一个月,本需要原告多方面的照护,但因其多处骨折后,自身行动不便,无法照顾女儿,故原告聘请护理人员照顾婴儿符合常理,酌情给予原告婴儿护理费。关于婴儿营养费,因为原告需要药物治疗,无法继续用母乳喂养婴儿,故使用奶粉等替代食品属于必然,也适当考虑给予婴儿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