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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护理费案例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28 16:16
导读: 2月27日,宿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沭阳县农民仲明上诉因不可抗力造成同村庄邻方思伤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无充分依据,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要求仲明赔偿方思医疗费、护理费共4287元的判决。去年6月14日晚8时左右,沭阳县贤官

  2月27日,宿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沭阳县农民仲明上诉因不可抗力造成同村庄邻方思伤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无充分依据,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要求仲明赔偿方思医疗费、护理费共4287元的判决。

  去年6月14日晚8时左右,沭阳县贤官镇农民仲明家所有的一棵高16.3米的白杨树被大风刮倒,杨树距离庄邻方思家房屋西北墙角3.5米,该树倒在方思家屋顶上并将其屋脊处的水泥桁条砸断,断裂的水泥桁条坠落将方思砸伤。方思受伤后到沭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方思所受损伤为中型颅脑损伤、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骨骨折、右顶头皮裂伤、右锁骨骨折。方思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4183.82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方思向沭阳县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仲明家的白杨树长16.3米,离方思房屋仅3.5米,其应预见该树木存在倒伏的可能以及该树木对方思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应进行谨慎的管理或予以砍伐。仲明家的树木虽然是被风刮倒砸中方思的房屋,但其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而是仲明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其树木被刮倒后,致伤方思,仲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仲明辩称树木被风刮倒属不可抗力、其没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方思要求赔偿继续治疗费、营养费,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方思主张其护理费按25元每天计算和出院后需继续护理90天,但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仲明赔偿方思医疗费4183.82元,护理费104.16元 13.02元/天×8天 ,合计4287.98元。驳回方思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仲明不服,向宿迁市中级法院上诉称,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的伤系水泥桁条所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当时的飓风是无法预见的,应属不可抗力,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改判。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所植的杨树高16.3米,距离被上诉人房屋仅3.5米,因被大风刮倒,砸在被上诉人的房屋上,并将其房屋的水泥桁条砸断,水泥桁条断裂下落致被上诉人受伤,上诉人作为该杨树的所有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所受损伤系因其捉小鸡时被自家的树木砸伤而非水泥桁条断落所致,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被上诉人的损伤虽系大风造成,但本案的损害后果并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因此本案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上诉人作为树木的使用人,其不应当免责。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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