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一项特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
2、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4、目的是: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根据《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财产损失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合法性是指确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管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
合理性原则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的数据填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财产损失报告模板的格式要求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了财产损失报告的书写方式,在书写财产损失报告时,一定要注意报告书写的格式和措辞用语,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