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无因管理致人财产丢失 疏忽看管应当适当担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9-18 15:38
导读: 本案是一起无因管理引发的纠纷。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没有义务,主动为他人利益管理服务。

  2014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骑上自己刚花8000余元买来的摩托车去办事。到达目的地后,他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一安全处然后离开。在摩托车停放点附近,有一采沙场正在作业中。中午时分,采沙场需要对石块进行爆破作业。一旦爆炸,飞出的石块可能伤及王某放置的摩托车。见此情况,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刘某叫上李某将王某的摩托车移动至60米外的一个角落停放。 采沙场安全实施了爆破,但刘某、李某未将摩托车放回原处。下午6时许,王某办完事去骑车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经问知情人,得知摩托车已被转移到别处,再查看放置点,却没了摩托车踪影。王某多次找刘某、李某索赔,遭到拒绝。王某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摩托车损失8000元。法院受案后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由刘某、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财产损失4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无因管理引发的纠纷。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没有义务,主动为他人利益管理服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一经产生,管理人就应像管理自己的事物一样,尽心尽力。如果由于管理人的疏忽,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前述案例中,刘某、李某移动王某摩托车放置点,是为了避免放炮时被石块击坏,这本是做好事。但放炮后就应当将摩托车推回原处或者在新放置点加强看管,然而他们忽略了这一注意义务,导致被管理人的财产(摩托车)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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