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2018-04-27 08: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名师行为的现象。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他们之间有一定的区别,那么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概念上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二、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三、法律效果不同

  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

  1、本人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有本人举证,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以上就是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可分为概念上的区别,构成要件上的区别和法律效果上的区别。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965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