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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无权代理怎么办

2016-03-31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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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签订合同过程中,通常很难判断法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是否有效,万一如果与我们签订合同的对方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又该怎么办呢?今天,小编就跟您谈谈遭遇无权代理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日,德盛大厦物业经理李全胜以永盛公司名义与日升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日升贸易公司承租永盛公司位于德盛大厦A座201室房屋用作办公室,租赁期限为2年,月租金2万元,租金按半年支付。日升公司一次性向永盛公司支付房租及3个月押金共计18万元,李全胜代表永盛公司向日升公司出具收条。2014年10月20日,永盛公司发现日升公司占用其房屋,遂书面通知日升公司腾房并支付占用房屋费用。

  至此,日升公司方知,李全胜为德盛大厦物业经理,2014年5月永盛公司书面委托李全胜负责定期雇人对其空置房屋德盛大厦A座201室进行保洁,并交给其钥匙一把。2014年10月15日,李全胜告知永盛公司其不再担任德胜大厦物业经理,并交还德胜大厦A座201室的钥匙,但并未提及其将该房屋租赁给日升公司事宜。

  另外,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李全胜未向日升公司出示德盛大厦A座201室的房屋产权证书,亦未出示其授权委托书。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由李全胜代签。最后,日升公司与永盛公司重新协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永盛公司补足此前房屋的租金。

  【案件评析】

  本案中,李全胜作为德盛大厦物业公司经理,其仅受永盛公司委托,负责定期雇人对其空置房屋德盛大厦A座201室进行保洁,现其超越代理权以永盛公司的名义擅自将永盛公司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日升公司,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永盛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其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永盛公司在发现日升公司占用其房屋后,立即书面通知其腾房并赔偿损失,即是行使了拒绝权。后其与日升公司另行达成租房合同,是双方达成的新的合同关系。

  日升公司作为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其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案中,永盛公司拒绝追认,则日升公司与李全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永盛公司不发生效力,而需由李全胜承担责任。

  【找法网律师提示】

  遭遇无权代理怎么办?

  一、及时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及时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有利于尽早明确合同的效力状态,维护各方权益。

  二、合同无效后及时向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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