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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售房收定金反悔能要求双倍赔偿吗?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6-02-01 14:40
导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问:我的一邻居包某与重庆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承诺购买徐某代其好友梅某出售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168号的一套房屋,交付定金17500元。双方约定,中介公司向出售方支付定金视同包某本人支付。次日,徐某从中介公司取得定金并承诺售房,但一直未与包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徐某称该房屋不卖了,并将定金退还中介公司。包某从中介公司拿回了购房定金17500元,要求徐某依约双倍退还定金,这件事当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梅某未出具委托徐某作为代理人出售其所有房屋的相关手续,徐某出售梅某房屋的行为也未得到梅某的追认,故徐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被告徐某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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