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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2014-10-15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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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为人是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还是以本人名义作出行为.自己名义为无权处分,本人名义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基于物权归属来决定,如一件东西你对此不具有完全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对其擅自处分(支配),则构成物权处...

  行为人是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还是以本人名义作出行为.自己名义为无权处分,本人名义为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基于物权归属来决定,如一件东西你对此不具有完全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对其擅自处分(支配),则构成物权处分。 无权代理是基于合同关系来决定,如我委托你去帮我处理什么事情,但你对我没有授权你的事情以我的名义进行处理,则构成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 以上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均为待定,只有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但相对善意第三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没有处分权,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我不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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