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法与商事法的立法旨趣各有侧重,为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票据代理并不能照搬民法上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票据的无权代理是票据代理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文章从票据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概念分析入手,对实务中极易出现的票据无权代理行为,就其追认权问题着重进行探讨。
(一)票据代理
我国票据法只在第五条与第七条当中从侧面对票据代理进行了规定,而未对其作出全面而规范的界定,由于票据代理衍生于民事代理,故有学者依据民事代理的概念,给票据代理作出如下的定义:“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 的授权,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的行为”。换句话说,票据代理就是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因某些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实施该票据行为时,授权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票据法律制度。
(二)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在于缺乏代理权。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越权代理三部分。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得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而无权代理是否有效,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于无权代理也有其区别对待。
(三)票据的无权代理行为
有效的票据代理行为除了要遵循严格的显名主义,具备上述的三个形式要件之外,还要符合实质要件,即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而在实际的票据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从票据的外观上看完全具备形式要件,而实质要件对于相对人来说无法从票面上查知,再加之票据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特征,从而导致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票据进入到了流通领域,当持票人向被代理人主张票据权利时,遭到抗辩而产生票据债权债务纠纷,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票据的无权代理。票据无权代理的分类同样遵循民事代理制度中无权代理分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