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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的选择权

2014-09-03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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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是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法院审理审理由当事人的诉请所决定。所以,受害人的诉因选择不同,利益效果则不尽相同。当事人在选择具体的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是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法院审理审理由当事人的诉请所决定。所以,受害人的诉因选择不同,利益效果则不尽相同。当事人在选择具体的诉因时,除了选择最优事由外,还必须坚持《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请求权。

  有人却提出,一旦当事人拥有自主选择能力及权益,这样就会造成权益泛滥,加大法院工作的难度。所以,多重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律规范以内。违约性侵权行为和侵权性违约行为统一定性为违约行为,但是产品质量责任案件、人身伤害、医疗事故等都要依法进行相关处理,这无疑是种排斥和抵制。这样的行为有利于法院开展工作,减轻了法院确定责任以及适用法律等麻烦,但是对当事人请求权有所限制和制约。其两种权益的诉讼途径不一致,双方就应根据相应的合同约定来负责一定的部分,所以有的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违约起诉已超过时效,但是侵权起诉仍在时效期限内;有的案件当事人以违约起诉寻求帮助时,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庇护,但是已侵权起诉时,受害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举证方面会遇到巨大阻碍。

  还有一些人认为,一种行为假如符合几个法律条文或者法律的基础条件,作为当事人一方一定要离好自己的当前思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方式,同时也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担负一定的责任,在保护和尊重他人的意愿及选择的前提下,落实受害人应有的权益,并给与严重处罚。

  两种观点都有着自己的合理性,但是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要深入研究和探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现象,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意愿予以支持和尊重,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具体的合同以后,要对违约事实进行约定,一旦事实行为发生,行为当事人只需要担负一定的的责任。然而,在合同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按照相关的程序规定,在不危害集体、国家级个人利益的前提下,违约方可以按照相关的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一旦合同完成以后,双方因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伤害,则需要承担侵权损耗责任,依法作出相应赔偿。

  (2)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关系以后,因为一方的过失行为给另一方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而未产生人员伤亡及精神损失,要依法进行处理。然而,当事人不按合同规范行事最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赔偿请求,请求法律维护公平和正义。

  (3)当事人双方正式确立劳动关系以后,由于一方的失误而造成合同事实未履行,并且造成严重财产、人身伤害的,要按侵权责任加以处理,一旦按照相关违约规定加以处理,就无法满足当事人人身伤亡及精神损害补偿。

  (4)双方在未签订具体的合同时,合同关系未正式成立的,对于损害精神及人身伤亡的无法定义为违约责任,只能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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