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刘某,于2007年12月5号晚住宿与藤某开办的成都宾馆3017房,次日起床后发现自己装有5万元现金和价值1000元的手机、价值3万元的九眼珠(**的一种珠宝)的黑色手提包,不翼而飞。后,经刘某回忆,凌晨6点多他曾经起床上过一次厕所,由于太累上完厕所后没有反锁门就又睡着了。次日刘某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在宾馆的厕所内发现了一黑色的手提包,经刘某辨认就是自己丢失的包。
本案的法律规定很简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上面规定的很清楚,如果刘某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在住宿时丢失了这么多财务,那么宾馆就要无条件赔偿。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刘某“举证不能”。所以刘某最终肯定要败诉。
写这个只是提醒大家,以后在住宾馆时一定要把贵重物品存放在宾馆的存放处或者吧台,并让宾馆开具收据,不要自己造成无谓损失。这个案件我代理的是宾馆一方,但判决后我还是思考了很久,希望也能引起大家的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