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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男孩溺死水井 父母状告管理单位 法院判决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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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6:21
导读: 【环境损害】男孩溺死水井父母状告管理单位法院判决责任分担8岁男孩玩耍时不慎跌入水井,溺水死亡。孩子的父母将征用出事地的广东省韶关市电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等共计19.8万元。5月31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认定电信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

  【环境损害】男孩溺死水井 父母状告管理单位 法院判决责任分担

  8岁男孩玩耍时不慎跌入水井,溺水死亡。孩子的父母将征用出事地的广东省韶关市电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等共计19.8万元。5月31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认定电信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判处该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8.5万元。

  2006年9月24日下午,8岁男孩小阳在武江区西河镇前进村一带玩耍,不料跌入村中的一口食水井中,经抢救无效,溺水死亡。小阳的父母就将出事水井所在土地使用权人韶关市电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出事地点在一块村中地(约100亩)。1998年12月,韶关市电信公司征用该地。小阳溺水的食水井在征地前已有,属自然形成。电信公司曾于2000年2月起至2005年间,在水井四周用砖建起围墙。但是,在围墙修到东、西两边路口接口处准备封围时,遭附近村民阻拦。虽经有关部门协调,仍无法进行封围施工。从小阳死亡当日的照片看,该地块的围墙处仍有缺口。

  法院认为,小阳死亡时,只有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两原告,没有尽到监护、教育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被告韶关市电信公司在征用事发地块后,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如加建围墙等,但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封闭围墙,致使附近村民仍可在围墙缺口处自由出入。在这种情况下,电信公司应对自己有使用权的该地块,尽合理的管理职责、注意义务,设立警示告示、标志等,以消除隐患。但由于被告的疏忽,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故该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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