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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砍树未设警示标志 砸伤路人获赔偿

2019-06-02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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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环境损害】砍树未设警示标志砸伤路人获赔偿砍伐树木时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一路人被砸致残,8月13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万双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残疾、护理等经济损失2.2万余元。2006年

  【环境损害】砍树未设警示标志 砸伤路人获赔偿

  砍伐树木时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一路人被砸致残,8月13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万双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残疾、护理等经济损失2.2万余元。

  2006年4月29日早晨,万双顶在山场砍伐林木,在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万双顶将路旁的一棵松树砍倒,适逢村民章某骑摩托车从此经过,倒下的松树将章某砸伤。经鉴定,章某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治疗后遗留右侧偏瘫,上、下肢肌力Ⅲ级以下鉴定为三级伤残;严重构音障碍鉴定为七级伤残,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双顶在路边从事危险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措施保障行人安全,致行人受重伤,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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