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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甲某是否仍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9-06-02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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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律师说法】甲某是否仍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深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解答】《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I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律师说法】甲某是否仍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深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解答】《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I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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