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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

2021-04-0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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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间接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作为财产损失的一种,它与直接损失不同,间接损失是可预见的损失或者应该预见到的损失,那么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你知道吗?下面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

  1、可预见规则

  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减轻损害规则

  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受害人自乙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自不必再对此部分损失负责。

  3、损益相抵规则

  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即计算“净损失”(真实损失)。

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

  二、间接损失的分类

  1、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以生产、 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物不会发生增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并不创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增值状态的财物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把原有的价值转移到生产、经营的成果当中。创造增值的人,是与该财物结成一定的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因此,间接损失产生的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经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资料的财物构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中的物质条件,使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这一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对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新价值这种损失的赔偿。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物的损失。

  2、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同样具备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三个特征,所不同的是,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利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而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与人身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区别是,前者是未来的可得利益的减少。例如因健康权受损害不能参加劳动而少收入的工资等。后者则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医药费等。

  三、间接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分为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3、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4、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

  5、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主要有三种,可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若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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