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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会产生法律责任吗?

2019-09-2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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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一个在很多社交媒体上都热烈讨论的话题,总是见有关于见义勇为,然后承担法律责任的新闻报道,但是又有些文章标题说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是无责的,那到底是什么个情况呢?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见义勇为的含义要明确

  见义勇为,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日常语言,通常日常语言就有多重含义,见义勇为也不例外,很明显,像某种“见义勇为”如:“围殴无人身危险性的小偷致伤亡”,那就是属于犯罪行为了。

  但如果我们把见义勇为理解成为民法总则上的“紧急救助”行为,那救助人对受助人是无责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见义勇为的性质要清楚

  这种紧急救助式的见义勇为一定要具有三个性质:

  1.自愿性。

  也就是说,救助人在并不是先前就有救助义务的,而是出于自愿实施的行为,倘救助人具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则不构成见义勇为,如警察、船长等。

  2.利他性(救助性)。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正因为具有这种主观目的,才阻却了其侵权责任的产生。在客观上,小编认为也要符合我们一般人关于救助的理解,是一种事实上的救助,而不是行为人假想的救助。比如,张三看到甲坐路中央,眼神迷茫,不知所措,一辆汽车飞驰而来,张三飞快的跑过去推开甲,甲避免了被车撞到的命运,但是却被推得摔破头。这种情况就属于紧急救助了,甲是不可以向张三要求赔偿的。但是情景一变,甲原来是在剧组拍电影,并无危险可言,周围也放置了提示标语,张三没看到而已,这时候,张三虽然主观上是想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但是客观上只是一个侵权行为而已,张三依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紧急性。

  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乃出于紧急情形,客观上具一定的危险性。紧急性应该是“见义勇为”区别于“乐于助人”的核心点,只有出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的状态下,且情形是紧急的,迫切地需要救助的时候,才会有紧急救助的可能性。

  

  三、写在最后

  救助人在救助的过程中误伤第三人,依旧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救助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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