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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精神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2019-05-2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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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常常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能认清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做出犯罪行为的,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能在侵权诉讼之外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申请民事精神赔偿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申请民事精神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

  (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

  (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往往会发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对人身权的侵犯其行为和后果之间常需要一个转换环节,即侵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以间接的方式表现的,许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都是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并借助人们的自尊心和名誉感而致损害。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两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损害赔偿,由于是完全是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原则,故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一般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多少,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主观损害,故意和过失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具有轻重之别,故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侵害,区别对待,让故意侵害者承担较重的责任。

 申请民事精神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条件

  1、必须有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

  被害人只有在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时,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评价 “ 精神损害事实” 应从三方面进行:(1)社会上人们对被害人的不利评价,如被害人名誉受贬低,人物形象受沽污,造成不良影响,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等;(2)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这既要观察被害人的具体反映,又要根据行为人的侵害状况,按“ 一般人的观念”衡最被害人可能遭受精神损害的轻重程度;(3)被告人可能造成间接物质损失的不良后果,如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后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工作、经营等情况,减少其正常的经济效益等。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评价,看被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如果存在,就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

  2、有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犯罪行为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侵权行为,更应当成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对因其而导致的精神权益的受侵害结果,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 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只有当精神损害与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时, 被告人才承担责任,被害人才能提起诉讼。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提起诉讼。直接因果关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如侮辱、诽谤罪就直接导致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那么被害人就不能提起诉讼。

  三、民事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1、第一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由于这是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可靠性差,所以法律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作了较宽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即应予准许。在这里“有证据足以反驳”是指只要有证据支持反驳的理由,法院就应准许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第二种是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这种鉴定是法院委托的,有的鉴定机构还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一般不会有所偏向。因此对这种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法律便设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当事人必须要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才应予以准许。不再象第一种只要有证据支持反驳的理由即可,而是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的错误之处,方可进行重新鉴定。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3、第三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根据此条的规定,没有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设定许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不服即可重新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它规定了时限,即必须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还有便是重新鉴定的机构有了改变,由市级变为省级医学会。

  4、第四种是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第四种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的条件与第三种鉴定几乎是一样的,都是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申请民事精神赔偿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如想要申请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你最好是可以结合自己受到的伤害来要求赔偿,以弥补自己在受伤后得到的损失。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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