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28 10:07
导读: 在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是个舶来品,但是在我国的消法以及产品质量法中均有体现,这是对处在弱势的群体的一种保护制度。如果要区分一般民事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那么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的强制性集中表现在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中。而民事赔偿制度占据了民事责任制度的大部分空间。关于此种关系,有学者认为“,民事责任分类,虽因标准而异,惟分类之总纲应在于承担民事责任之方法,即排除侵害及损害赔偿之分类。盖其他分类,系以损害赔偿为干,分流而下所衍生之各项课题。”[5]在民事赔偿领域,大陆法系通说认为赔偿只具有补偿性,即民事赔偿是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从而以实际赔偿原则为支柱建构整个民事赔偿制度,不承认惩罚性赔偿。理由是:如果承认惩罚性赔偿,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因为有人可能会因此而故意让他人对其造成损害从而得到比损失更多的赔偿[6].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一章的规定来看,民事责任一般是以恢复原状这一救济手段作为基准,当难以恢复原状时,则采用损害赔偿予以补救,但无论是恢复原状,还是对被害人予以损害赔偿,两者都是以直接救济受害人为宗旨,以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也有学者称其为民法同质补偿原则[7].它最大的特点即在于与民法平等和等价有偿的调整方法相一致,不具有惩罚性,而只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被损害前的财产和精神状况。而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们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此时,惩罚性赔偿的补偿作为一种含蓄的补偿,它不仅弥补了被害人的实际物质损失,还从心理上、名誉上惩罚诉讼成本上给予了被害人一定的补偿。因此,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被害人提供较为充分的补偿。

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一仅具有补偿性质的赔偿原则在最起码的标准上保障了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从个体上看,虽然它能够实现个别公平。但是,补偿只具有事后补救的效果,而起不到事先预防的作用。对加害人或欲加害人而言,没有多大威慑的作用。这就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横空出世流下了广阔的空间。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缝合了一般性赔偿所留下的缺口,从整体来看,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与一般性赔偿相比较,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特殊社会功能:

  第一,威慑功能。从上文《圣经》里所看到的,盗贼需返还相当于二到五倍的偷盗物或相关于其价值的金钱,否则便要被卖为奴隶。因此,在偷盗之前,人们必对自己可能成为奴隶的未来状况进行权衡,往往会迫使它们放弃这一恶念,这就是威慑功能。这里面其实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个别威慑,即防止特定案件中的被告人重复进行侵害行为或类似行为;其二,一般威慑,即威慑其他潜在的人,以防止此类侵害行为或类似行为的发生。

  第二,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并不是为了补偿受害人,而是为了从经济上责罚加害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们经常把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一些故意侵权情形,即被告的行为是恶意的,轻率的或欺诈的[8].这一惩罚功能在客观上具有威慑的效果,也具有补偿受害人心理的作用,因此,这一功能其实是威慑功能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更容易让外界感触到。

  另外,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两者的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何时适用惩罚性赔偿,笔者认为应当依社会情况具体而定,而不应僵化。具体言之,选择惩罚性赔偿是一个法的价值(正义与秩序)的取舍过程。民事领域之中涉及到的各种秩序很多,如果某些秩序总是受到严重的侵犯,那么就可以运用惩罚性赔偿来整顿,以达到真正的社会正义。

  二、我国民事立法对待惩罚性赔偿的态度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尽管我国民事立法历来深受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但我国在民事立法中采取了对两大法系兼收并蓄的态度。我国在早期的民事立法中就大胆地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的社会需要及法律文化传统。具体而言,社会需要指的是我国当前市场信用环境不佳,有一些市场主体并不遵纪守法从事市场交易,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又有赖于一套充分合理的信用环境的建立。在信用制度不完善的同时,在民事法律领域内也只有惩罚性赔偿才能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了;另外,从我国历来的法律文化传统上看,从刑民不分的封建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民事立法,国家公权力总喜欢把自己的触角伸进本属于民事私权力的领域之中,而且总是带着一定惩罚性的色彩。如唐宋法律中的“倍备”制度[9],明律中的“备追”制度,都是加倍赔偿、加备征收的制度。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民三草”[10]及《民法通则》,其中都包含着许多国家旨在惩治交易中恶意一方的法律条文,这是我们法律传统当中极其鲜活的一部分,它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这些都为当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中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想

  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中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民法通则》中并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在中国民事立法中尚不具有普遍性。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专家认为,中国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加以明确规定。在制定民事特别法律时,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在特别法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民事特别法中可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人身权及部分合同等领域也可以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应扩大至房地产、医疗事故、共用服务事业等领域。

  总之,中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应该坚持并积极推广,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更应当坚决地加以适用,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假行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诸多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综上,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个舶来品,我国对于惩罚性制度是采取试行的阶段的。惩罚性制度能够很好地起到警告的作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506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损害赔偿问题
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5.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6.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