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损害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的行为。
1、其活动都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2、其活动通常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3、活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1、国家专属责任。其主体是国家。主要涉及国家本身或其他国家实体的活动,以及其他非政府团体的活动。它们的行为所引起的国际责任,完全是由国家来承担。
2、由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主要适用于民用核活动领域。
3、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即由经营人单独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经营人必须担保或就赔偿作出必要的财务安排,以便使受害人按照统一标准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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