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侯先生在自己的大棚里养殖了数条热带观赏鱼,不料一场突然断电事故导致养殖的鱼因缺氧而死亡。侯先生遂将施工时挖断电缆的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原告侯先生诉称:2013年12月的一天上午,侯先生养殖的大棚内突然断电,自己养殖的数条热带观赏鱼因停电缺氧死亡,侯先生立即报警。经调查,原来是周先生在施工时不慎将村子地下电缆破坏导致停电。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侯先生只得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1.3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摘自2月26日中国法院网)
焦点:从新闻中可以得知,周先生行为属“不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推定侯先生的损失跟周先生有关,周先生是否需要赔偿?
意见:
焦健——值得讨论的是,在该案例中侯先生对其饲养的热带鱼死亡的结果是否也具有过错。
汪军——侵权包括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本案涉及一般侵权。
说案:
侵权包括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本案例涉及一般侵权。一般侵权的构成需要具备“侵权行为(不要求一定是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具有过错”四个条件。本案例中周先生施工时挖断电缆的行为造成了断电,致使侯先生养殖的热带鱼死亡,且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专业施工人员,周先生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当具有预见能力,负有注意义务,因此其不慎挖断电缆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存在过失。综上所述,周先生行为对侯先生构成侵权,应当赔偿侯先生的损失。
值得讨论的是,在该案例中侯先生对其饲养的热带鱼死亡的结果是否也具有过错。如果“断电”一旦发生将必然产生热带鱼死亡的结果,那么侯先生应该能够预见到“断电”即便是小概率事件,但终究会发生。其应当在日常养殖中做好防备措施避免“断电”带来的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侯先生本身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程度多少还需要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进行认定。